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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龚超与吕林燕,侯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超,吕林燕,侯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832号原告龚超,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吕林燕,女,1979年6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侯晓文,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超与被告吕林燕、侯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龚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曾兰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长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