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执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申请人王宏斌、朱桃枝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王宏斌,朱桃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保420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代表人张先军。被申请人王宏斌。被申请人朱桃枝。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王宏斌、朱桃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宏斌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其名下的资产提供担保。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对(2016)湘0702执保420号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昊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