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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席洪与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5民初570号原告庄席洪,男,汉族,1965年9月5日生,住崇义县。被告邹浩,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生,住崇义县。原告庄席洪诉被告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庄席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席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依法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庄席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清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娟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