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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O2刑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邬贤荣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邬贤荣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O2刑终20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邬贤荣,男,1962年8月21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奉节县兴隆镇杨店村原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宁,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邬贤荣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奉法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邬贤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与辩护人交换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邬贤荣于2011年2月担任奉节县兴隆镇杨店村支部书记。2009年奉节县兴隆镇开始实施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杨店村村委会负责该村宅基地复垦项目相关工作。该村村民吴某某系村民何某某、被告人邬贤荣的妻弟,吴、何二人共有杨店村3社的旧宅基地,于2009年5月以何某某之名申报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附属面积20平方米。奉节县国土局对实施复垦的宅基地进行测摄,何某某名下复垦宅基地面积为291平方米、附属用地面积1705平方米。测摄后政府委托人员进行复垦施工并交由相关部门验收。2012年下半年,兴隆镇政府将验收合格表格下发到杨店村村委会公示,何申报的复垦面积未通过验收。2013年兴隆镇政府组织召开“村镇两级干部会议”,针对复垦情况决定适当放开补偿政策,由各村委会结合农户实际复垦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对农户的复垦面积作适当调整,将统计数据上报兴隆镇政府,以便复垦补偿资金尽快下发到位。被告人召集杨店村村干部研究了该村复垦面积调整方案,确定了各户的宅基地复垦面积,其中何某某的宅基地属于复垦后未被验收的情形,其复垦面积确定为150平方米。邬贤荣制作填写了复垦补偿面积统计表,并负责将有其余村干部签字确认的表册上交到兴隆镇政府。因村民吴某某对确定的宅基地复垦面积有异议,邬贤荣自行决定并将表册上何某某的复垦补偿面积由150平方米更改为350平方米,并新增吴某某复垦补偿面积150平方米,随后将该修改后的表册上报兴隆镇政府,因该表册有涂改和格式不正确而被拒收。邬贤荣请原兴隆镇国土所工作人员田某以更改后的数据重新制作了一份表册然后上报,并得到镇政府工作人员确认。之后邬贤荣让儿子邬某将虚报顶替350平方米宅基地复垦面积告诉了何某某,并许诺分给何某某150平方米的补偿款,另外200平方米补偿款归被告人所得。2014年4月,奉节县国土局依据该表册下拨了补偿款。吴某某领取了复垦补偿款32355元。根据邬贤荣的安排,邬某在带领何某某取款时,将何名下350平方米补偿款共计75495元全部转入邬某个人账户。同年10月15日,因村民举报并通过镇政府核查,被告人以何某某之名将75495元补偿款退缴到杨店村集体账户。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证明、中共兴隆镇委员会兴隆委发[2批复文件、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相关文件、奉节县兴隆镇杨店村朱家垭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补助清单、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表、兴隆镇宅基地复垦登记花名册、奉节县申请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情况登记表、兴隆镇办公会会议记录、杨店村村委会计划生育会议记录及相关表册、地票价款拟直拨公示情况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兴隆分理处定活两便存单、现金缴款单、扣押财物清单、收款收据、证人邬某、何某某、吴某某、陈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邬贤荣在担任奉节县兴隆镇杨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宅基地复垦面积,骗取国家补偿资金75495元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本案赃款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邬贤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上诉人邬贤荣提出,更改并增大复垦补偿面积不是为了侵吞国家补偿款,是为了避免亲戚吴某某“扯皮”。证人关于虚增面积是为了自己所得的证言虚假,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贪污罪。辩护人提出相同理由的辩护意见。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邬贤荣虚增350平方米复垦补偿面积并获取补偿款75495元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邬贤荣身为奉节县兴隆镇杨店村支书,利用协助政府上报宅基地复垦补偿面积相关资料的职务之便,更改、虚增村民复垦补偿面积,从中骗取国家复垦补偿资金75000余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本案中村民何某某、吴某某只能共同享受150平方米复垦面积补偿,上诉人邬贤荣不但私自决定并虚增共计350平方米复垦补偿面积,而且在事后让自己儿子邬某撑控该笔补偿款,足以证实其虚增面积获取补偿款的目的是为自己非法占有,这一客观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复垦补偿面积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真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并根据上诉人邬贤荣退清贪污款以及认罪态度,量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辉审判员 刘 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其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