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诉被告射洪永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射洪县农发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射洪永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射洪县农发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248号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射洪永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射洪县农发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华,男,生于1970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与被告射洪永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射洪县农发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娟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人民陪审员 徐 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艾春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