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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申请执行张治树、易显才、杨官勤、杨官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张治树,易显才,杨官勤,杨官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53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负责人张利敏,支行长。被执行人张治树,男,生于1963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易显才,男,生于1956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杨官勤,男,生于1960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杨官科,男,生于1964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治树、易显才、杨官勤、杨官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治树、易显才、杨官勤、杨官科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治树、易显才、杨官勤、杨官科的银行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全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