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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晟东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恒弘五金建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晟东经贸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沈阳市皇姑区恒弘五金建材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071号原告辽宁晟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法定代表人段保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耿飞。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保安村。法定代表人王明坤。委托代理人温泉。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6号。负责人靳春祥。委托代理人温泉。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恒弘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西窑建材交易中心。经营者孙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强。原告辽宁晟东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恒弘五金建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晟东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9元,减半收取1200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光代理审判员 刘 雪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