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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戴景腾与王建设、苏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景腾,王建设,苏清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61号原告戴景腾,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建设,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苏清波,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原告戴景腾诉与被告王建设、苏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景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