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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周天与南京保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南京保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周天,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保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22号。周天与南京保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福利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贸易仲裁字第0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天认为保福利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己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贸易仲裁字第011号裁决执行案件指定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迟红宁执行员  何祖斌执行员  朱卫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可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