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6468号原告王某。被告包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一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包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长女包某,就读中专,长子包某乙,现就读初中。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我,但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思想无法沟通,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和好无望,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子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人。被告包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包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女,长女包某,长子包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在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处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婚生一男一女,一子归男方,一女归女方,相互不付抚养费。财产分割:归男方所有。(家中一切物品)”。原、被告于××××年××月××日再次登记结婚。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包某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双方互相关爱、互相谅解、互相尊重的真挚情感,也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包某登记结婚八年有余,婚后育两子女,二人在共同生活中难免有些矛盾。本案庭审中,被告包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称“与原告夫妻感情没破裂”,说明其尚念及与原告的感情和家庭关系,具有修复夫妻感情的可能性。同时,本案审理中,原告亦未能够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应以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原、被告应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加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爱,互相理解,多从为对方着想及维护家庭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并积极妥善解决问题。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相信原、被告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一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