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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海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494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男,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日被羁押,2016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4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起止日期,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另行制作执行通知书予以确认;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芷(兼)书记员 张 思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