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426号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小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健,男,1981年生。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全 颖审判员 胡彩霞审判员 鞠莹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初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