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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宋淑彬与曲贵鹏、张屏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彬,曲贵鹏,张屏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民初2100号原告:宋淑彬。委托代理人:曲道春,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贵鹏。被告:张屏屏。委托代理人:李刚,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淑彬与被告曲贵鹏、张屏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淑彬委托代理人曲道春,被告曲贵鹏、张屏屏及被告张屏屏委托代理人李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屏屏信用卡透支还款,通过侄子宋明堂介绍并担保,于2014年8月4日借给二被告10万元,期限至2015年8月4日。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催要此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曲贵鹏辩称,我和宋明堂赌博,我输给宋明堂钱,所以我打的借条,这个钱是用来赌博的,张屏屏不知道。被告张屏屏辩称,对诉讼请求有异议,1、该借据是由被告曲贵鹏签署的,被告张屏屏并不知道该笔借款的事情经过;2、即使该笔借款存在,被告曲贵鹏也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原告所说的偿还被告张屏屏信用卡透支还款,被告曲贵鹏也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该笔借款真实性无法核实,被告张屏屏不知道该笔借款,也没有使用该笔借款。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屏屏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被告曲贵鹏向原告宋淑彬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曲贵鹏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宋淑彬借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小写¥100000),于2015年8月4日一次性还清”,被告曲贵鹏在借款人处签名。另查,被告曲贵鹏与被告张屏屏于2012年9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11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二被告婚姻记录表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具有证明效力,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曲贵鹏出具的借据中明确载明借原告宋淑彬10万元,故被告曲贵鹏向原告宋淑彬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曲贵鹏辩称该笔借款系赌博借的钱,但被告曲贵鹏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曲贵鹏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借款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故对被告张屏屏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二被告应当对该笔借款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院认为合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曲贵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淑彬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张屏屏对上述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2603元,由被告曲贵鹏、张屏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殿臣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