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叶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607号原告叶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小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