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诉与广饶漢聚軒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广饶漢聚軒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294号原告:王某。被告:广饶漢聚軒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鲁北超市北。法定代表人:张小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广饶漢聚軒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