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813号原告肖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彬文,嘉鱼县高铁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方荣华,嘉鱼县高铁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秋林,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2016年8月20日,原告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