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3869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36年并生育二子一女,儿女现在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的原结婚证早已丢失,二人于2015年4月13日补办了结婚证书。自2000年以来,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暴力,原告时常被被告打伤。现原告与被告已分居14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为了照顾重病在床的哥哥,经常在哥哥家居住,但未与原告分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补办的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补办了结婚证。证据二、原、被告的户口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状况。证据三、2015年6月9日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和被告协议过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王某质证认为:关于证据一和二,被告无异议。关于证据三,离婚协议书上被告的名字不是被告本人签的,被告不知道离婚协议的事,该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王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儿女现在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因原结婚证丢失,于2015年4月13日补办了结婚证书。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座落于石门镇南六盘营村的瓦正房三间,该房建于1992年;该院内还有西厢房四间。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均应互敬互爱,增进沟通和理解,互相信任,共同维护良好的家庭生活,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