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姜玉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姜玉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张桂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姜玉蓝。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姜玉蓝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靖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姜玉蓝赔偿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35万元,约期于2016年1月20日前还清;如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姜玉蓝不按约还款,则立即加付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姜玉蓝负担5000元。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02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人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正在处置中,处置结束后,一并分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中,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正在处置中,处置结束后,一并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靖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唐胜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