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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8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乃本与徐波、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乃本,徐波,黄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024号原告杨乃本被告徐波被告黄爱华原告杨乃本与被告徐波、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乃本对被告徐波、黄爱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