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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第5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与毛文冲、陈星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毛文冲,陈星新,吴陈兵,施素玉,吴志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第5615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复兴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09149415-6。负责人黄正杰,该行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卫昌,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毛文冲,男,1959年9月24日生,住启东市。被告陈星新,男,1954年6月20日生,住启东市。被告吴陈兵,男,1964年9月15日生,住启东市。被告施素玉,女,1960年11月8日生,住启东市。被告吴志平,男,1946年9月8日生,住启东市。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与被告毛文冲、陈星新、吴陈兵、施素玉、吴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永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芊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