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民终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33.上诉人马元刚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元刚,姜春红,李文东,顾国琴,李闯,顾洪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元刚,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接文镇接文村(窑沟村)**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春红,女,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接文镇接文村(窑沟村)**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东,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接文镇宋家村(太阳沟村)**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国琴,女,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接文镇宋家村(太阳沟村)**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闯,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接文镇接文村*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洪欣,女,198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接文镇梨楼村(大梨沟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明东,职务:负责人。住所地:海城市开发区二台子委河畔香天小区*号楼。委托代理人:孙大雷,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元刚、姜春红、李文东、顾国琴、李闯、顾洪欣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元刚、姜春红、李文东、顾国琴、李闯、顾洪欣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元刚、姜春红、李文东、顾国琴、李闯、顾洪欣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元刚、姜春红、李文东、顾国琴、李闯、顾洪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马元刚、姜春红、李文东、顾国琴、李闯、顾洪欣共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庆文代理审判员 顾书宇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智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