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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福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某村委,张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072号原告临沂某村委,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法定代表人葛某,主任。被告张某,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某村委诉被告张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某村委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加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