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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周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2241号原告陈某某,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周某某,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被告田某某,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被告周某2,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田某某、周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称被告周某某、田某某、周某2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某、田某某、周某2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田某某、周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财产保全费922元,合计194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