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周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2241号原告陈某某,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周某某,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被告田某某,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被告周某2,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田某某、周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称被告周某某、田某某、周某2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某、田某某、周某2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田某某、周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财产保全费922元,合计194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