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9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442号原告:潘某。被告:林某。原告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