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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9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442号原告:潘某。被告:林某。原告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