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师廷昌申请执行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廷昌,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96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师廷昌,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师廷昌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明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