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艾伯虎、王亚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艾伯虎,王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87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谢家冲路**号。法定代表人江传贵,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艾伯虎。被执行人王亚林。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艾伯虎、王亚林违法生育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松卫计征决字��2015)2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决字(2015)2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所确认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决定适当,行政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决字(2015)2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即对被执行人艾伯虎、王亚林征收社会抚养费59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元审 判 员 吴 华人民陪审员 陈明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