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5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州市兴华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青州市兴华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465号原告昌乐龙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道十里树村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魏钦元,董事长。被告青州市兴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谢振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