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陈国峰与赵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峰,赵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峰,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赵海霞,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陈国峰与赵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国峰依据(2016)内0430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赵海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