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0929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四仁为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岢岚项目部、张俊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仁,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岢岚项目部,张俊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晋09**民初113号原告张四仁,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王世杰,男,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岢岚项目部。负责人刘咬生(又名刘二),男,该项目部经理。被告张俊光,男,1974年8月2日出生,现住岢岚县。原告张四仁为与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岢岚项目部、被告张俊光健康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四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杰、被告张俊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岢岚项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四仁诉称,2015年12月30日晚,广惠园小区物业负责人侯计全雇我去岢岚县扶贫办三期工程工地看守电缆。约七时许,侯计全等人将我送到看守电缆的房子内,走后,我正准备休息时,忽然听到外面狗叫,我便出来查看,不料被山西金峰建筑公司看工地的张俊光手持木棒一顿乱打,致我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岚漪镇派出所处理,被告拒绝赔偿,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无辜打伤我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2220.9元。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岢岚项目部未出庭答辩,也未向本庭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俊光辩称,我没有打原告张四仁,我在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岢岚项目部负责看工地,那天晚上九时许,我听见外面狗叫,便出去查看,我看见原告张四仁站在那里,我问他干嘛,他说不用你管,我就把他推了出去,然后他就走了,当时现场就我俩人。原告的伤我不予认可,他原来就有病,所花的钱也都是看原来的病,和我们没有关系,所以我们不负责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晚上21时左右,在岢岚县扶贫办三期工地内(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岢岚项目部工地)看管电缆工地的原告张四仁在广惠园物业的办公室听到外边有狗叫,便出来查看情况,张四仁怕隔壁有人且张四仁是第一天来工地看管对当时的环境不熟悉,刚过围墙隔壁就遭到隔壁看工地的被告张俊光的推拉,原告张四仁多次解释其在惠民物业看管工地,但被告张俊光不予理会。后受伤的原告张四仁被送往岢岚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头部外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张四仁住院15天后出院回家休养,期间张四仁共支出医疗费8455.4元(20支单据)。同时查明,原告张四仁被致伤后,向岢岚县公安局岚漪派出所报案,岚漪派出所经调查认定,被告张俊光殴打原告张四仁事实成立,故对张俊光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被告张俊光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向忻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忻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岢岚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行罚决字(2016)第000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查明,被告张俊光受雇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岢岚项目部,负责为该项目部看护工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医院证明、医疗费支出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证人证言、行政案件卷宗、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原告张四仁被被告张俊光殴打致伤,被告张俊光依法应对原告张四仁的身体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张四仁因致伤支出的医疗费845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5天)750元、营养费为(20元15天)300元、护理费(15天93.78元)1406.7元、酌情赔偿原告张四仁误工费(115天93.78元)10784.7(含住院期间误工15天)酌情给付其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21896.8元,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岢岚项目部作为被告张俊光的雇主,依法应对原告张四仁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张四仁要求赔偿其后续医疗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待实际产生费用后,另行起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判决如下:被告张俊光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四仁损害的各项费用21896.8元,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岢岚项目部对该笔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张四仁预交,由被告张俊光、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岢岚项目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文兵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崔进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