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高强强与窦世军、窦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强,窦世军,窦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24民初1977号原告高强强。委托代理人王涛,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世军。委托代理人窦江涛。系窦世军之子。被告窦江涛。系窦世军之子。原告高强强与被告窦世军、窦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宗树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强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窦世军、窦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强强诉称,被告窦世军之子窦江涛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2月6日,窦江涛尚欠原告借款6.25万元。被告窦世军自愿为其子窦江涛偿还,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原告多次索要该借款,被告一直未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2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窦世军辩称,该款是本被告之子窦江涛向原告借的,借款属实。被告窦江涛辩称,借款用于赌博,窦江涛又返还原告0.87万元。窦江涛自己还款,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被告窦世军给原告高强强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欠条今欠到高强强现金¥:62500.00元正,大写:陆万贰仟伍佰元(注窦江涛欠款)窦世军2016.2.6”。二被告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窦江涛之前欠原告借款0.5万元,2015年3月9日,窦江涛又借款13万元。之后窦世军、窦江涛返还原告6.25万元,剩余借款由窦世军出具欠条。被告窦世军在庭审中陈述,还款并非自愿,窦江涛借款用于赌博。被告窦江涛在庭审中陈述,之前欠原告借款0.5万元,2015年3月9日,又借款13万元。借款用于赌博,窦江涛又返还原告0.87万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条,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窦江涛至2016年2月6日尚欠原告高强强剩余借款6.25万元未返还的事实,有被告窦世军给原告高强强出具的欠条、原告及二被告的法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窦江涛返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窦世军自愿为窦江涛偿还剩余借款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关于借款用于赌博及返还借款的陈述,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窦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强强借款6.25万元;二、驳回原告高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2元,由被告窦江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树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