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3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美亚与被执行人姚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美亚,姚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381-1号申请执行人:陆美亚,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港南村白宕(10)朱家堂**号。委托代理人:袁仲达,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金刚,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鲖城镇姚楼行政村姚楼**号。申请执行人陆美亚与被执行人姚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陆美亚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姚金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陆美亚借款本息7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0元。经查,被执行人姚金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兴军审 判 员 李东方代理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