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香海与常来荣、常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海,常来荣,常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673号原告:张香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庆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来荣,男,汉族。被告:常来辉,男,汉族。原告张香海诉被告常来荣、常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香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保全费700元,由原告张香海负担。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锡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