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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香海与常来荣、常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海,常来荣,常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673号原告:张香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庆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来荣,男,汉族。被告:常来辉,男,汉族。原告张香海诉被告常来荣、常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香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保全费700元,由原告张香海负担。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锡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