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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董艳梅与被执行人简会红、孙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182执27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董艳梅与被执行人简会红、孙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榆民初字第4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简会红、孙玉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艳梅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饲料款1007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人简会红的银行存款并已扣划到法院账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2015榆民初字第4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董艳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1.00元已由被执行人简会红、孙玉文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4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