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山县小安山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兴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小安山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李兴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991号原告:梁山县小安山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梁山县小安山镇新合村。法定代表人:李贵芹,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广军,山东及时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彬懿(实习),山东及时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军,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汝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县小安山镇新合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兴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县小安山镇新合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山县小安山镇新合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山县小安山镇新合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丕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