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与被告杨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杨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340号原告: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住所地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元才。被告:杨志,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与被告杨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