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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朝与何一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何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杨朝,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一飞,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杨朝与何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辆轿车,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铁家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