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88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谷小兰与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小兰,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8**民初1537号原告:谷小兰,女,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谷小兰与被告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责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谷小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小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谷小兰负担。审判员 李翠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萌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