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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化树贤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化树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661号罪犯化树贤,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盐刑二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化树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未追回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9月19日以(2010)苏刑二终字第00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29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化树贤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化树贤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化树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财产刑及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化树贤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化树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全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马亦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