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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玲飞与郑经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玲飞,郑经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344号原告:何玲飞。被告:郑经锐。原告何玲飞与被告郑经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何玲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原告何玲飞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须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