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玲飞与郑经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玲飞,郑经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344号原告:何玲飞。被告:郑经锐。原告何玲飞与被告郑经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何玲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原告何玲飞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须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