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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420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武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谈天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