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临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临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930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委托代理人刘元斌,山东华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临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临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善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