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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许会州与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会州,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844号申请人:许会州。被申请人: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会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63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