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郝敏与邱福东、仰冰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敏,邱福东,仰冰峰,邱明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1254号原告:郝敏,男,1987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黄泥镇胜利村雷坂组*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87********。被告:邱福东,农民。被告:仰冰峰,农民。被告:邱明传,城镇居民。原告郝敏诉被告邱福东、仰冰峰、邱明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福东、仰冰峰、邱明传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敏诉称:2015年1月4日,邱福东因业务需要向郝敏借款8.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30‰,同年11月4日付清。仰冰峰、邱明传在该借据上签字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经郝敏多次催讨,邱福东拒绝还款。故郝敏诉诸法院,请求判决邱福东立即清偿上述借款8.5万元并按月利率20‰的标准支付利息并支付原告因支付追偿债权发生的费用1万元;仰冰峰、邱明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邱福东、仰冰峰、邱明传未作答辩。郝敏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郝敏及邱福东、仰冰峰、邱明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仰冰峰、邱明传在该借据上签名担保,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结合证据的三性对上述证据1、2予以采信。结合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0月22日,邱福东因业务需要向郝敏借款15万元。同日,郝敏通过银行转账将15万元转入邱福东的个人帐户。此后,邱福东偿还了6.5万元。2015年1月4日,双方经结算,邱福东下欠郝敏8.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30‰,同年11月4日付清。仰冰峰、邱明传在该借据上签字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经郝敏多次催索,邱福东一直拖欠未付,仰冰峰、邱明传亦未履行代偿债务的责任,以至成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郝敏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邱福东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并自2015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的标准支付利息,放弃要求邱福东、仰冰峰、邱明传支付律师代理费用。本院认为:邱福东立据向郝敏借款8.5万元,双方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借款逾期后,经郝敏多次催讨,邱福东未向郝敏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郝敏与邱福东之间约定逾期按月利率30‰的标准支付利息,现主张按月利率20‰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仰冰峰、邱明传在该借据上签字担保,并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郝敏放弃要求邱福东、仰冰峰、邱明传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郝敏清偿借款本金8.5万元,并自2015年1月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的标准支付利息;被告仰冰峰、邱明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8元,由被告邱福东、仰冰峰、邱明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中审 判 员 徐华友人民陪审员 桂如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