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某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光,男,1970年5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汉族,高中文化,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9日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窦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光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04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至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五里堆社区中国石油加油站路段时,被告人李某光左转弯变道欲进入加油站加油,致使沿该路段由北往南直行的被害人皮某军(无证驾驶)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侧翻倒地,被害人皮某军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皮某军系颅脑损伤(颅底骨折、颅内出血)合并胸部挤压伤、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光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皮某军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光拨打报警电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光赔偿了被害人皮某军家属经济损失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梅、李某娥、李某道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投保单,被害人皮某军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葬协议,收条,被告人李某光的机动车驾驶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光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光已赔偿被害人皮某军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某光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光的刑期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潇审 判 员 李旭辉人民陪审员 钟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琴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