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洛阳福赛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志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福赛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高志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049号原告洛阳福赛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叶红,职务:董事长。被告高志杰,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洛阳福赛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审理应依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