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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洛阳福赛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志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福赛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高志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049号原告洛阳福赛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叶红,职务:董事长。被告高志杰,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洛阳福赛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审理应依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