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6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小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小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692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50783-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6号丝绸大厦。法定代表人舒朝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小均,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小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展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