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方艳兰、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方艳兰,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7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新城路23号。负责人钟赤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个人金融部个人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个人风险部主任。被告方艳兰。被告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建新街。法定代表人谢晓林。委托代理人杨耀新,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以下简称冷水江工行)与被告方艳兰、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工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方艳兰、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者保全被告方艳兰、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6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工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艳兰、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者保全被告方艳兰、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6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人民陪审员 彭艳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