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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丁松、杨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丁松,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燕,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丁松,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杨玲,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丁松、杨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