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年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年某某,男,1982年2月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91年8月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年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1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国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