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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年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年某某,男,1982年2月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91年8月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年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1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国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