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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秀萍与唐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萍,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萍,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金龙镇。被执行人唐勇,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金龙镇。申请执行人王秀萍与被执行人唐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金堂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生活费72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勇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秀萍1万元;具体支付时间为,2016年5月29日前支付3000元,2016年6月2日前支付2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元。自2016年5月26日起被执行人唐勇不再按(2008)金堂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生活费300元,之前被执行人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生活费金额,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尚在履行中,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8)金堂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林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代理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融 搜索“”